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7 題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得為單獨所有權之標的,也可以由數人共有,B 正確。
(A)錯誤
全體專有部分所有人公同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民法 第 799 條
條文是基地依比例定應有部分(分別共有),選項寫公同共有。
(B)正確
專有部分可共有或單獨所有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民法 第 799 條
專有部分是得單獨為所有權標的的獨立物,所有權可以由一人單獨所有,也可以依第 817 條由數人分別共有。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專有部分可否共有依學說推論
(C)錯誤
全體專有部分所有人公同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公同部分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民法 第 799 條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法 第 799 條
條文是共同部分共有、應有部分依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定之,選項寫公同共有。
(D)錯誤
頂樓之專有部分所有人得占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屋頂,並為使用收益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民法 第 799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
屋頂屬共有部分。依第 799 條第 3 項,共有部分須經規約之約定,才能供特定所有人使用;頂樓專有部分所有人不因頂樓身分當然取得屋頂的占有使用權。至於屋頂之構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款並規定不得約定專用。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區分屋頂平台的使用與屋頂構造,結合民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