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6 題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考蓋章代簽名。代筆遺囑由遺囑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不能以蓋章代替,C 錯誤。
(A)正確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 第 758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民法 第 3 條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 第 3 條
事實對應:不動產物權移轉應以書面為之=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
(B)正確
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 第 1050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民法 第 3 條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 第 3 條
事實對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
(C)錯誤
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 第 1194 條
條文是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選項寫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D)正確
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 第 756 條之 1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民法 第 3 條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 第 3 條
事實對應: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