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8 題
依民法規定,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於回復請求人時,其得向回復請求人主張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民法規定,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於回復請求人時,其得向回復請求人主張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的關係。B、C、D 都與條文明顯不合;A 與第 954 條但書不完全相符,但官方以 A 為答案。
官方答案疑義:A 與民法第 954 條但書不符:條文是已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不是扣除孳息後就餘額皆得請求。該但書於民國 99 年修正後即存在,考試當時 A 已不精確,本題可能沒有完全正確的選項。
(A)是答案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支出之必要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民法 第 954 條
條文是已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選項寫扣除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B)錯誤
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因改良占有物支出之有益費用,於扣除其所收取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民法 第 955 條
條文是於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請求償還,選項寫扣除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
(D)錯誤
惡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縱使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民法 第 956 條
條文是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負賠償責任,選項寫縱非可歸責亦負責。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