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19歲之甲經父母同意受僱於乙公司。某日甲受乙公司之吩咐,將貨物送到客戶手中。途中行經十字路口,甲闖紅燈致丙在綠燈穿越時受傷,經該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認定甲應負全部之肇事責任。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未成年人侵權責任與僱用人責任。考試當時甲 19 歲未成年但有識別能力,仍應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A 錯誤。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19 歲的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 187 條與父母連帶負責,C 正確;現行: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滿十八歲為成年,甲已成年,應依第 184 條自負責任,父母不負第 187 條責任,C 依現行法變成錯誤。
(A)錯誤
甲是未成年人,對於丙之損害,無須負賠償責任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7 條
考試當時甲 19 歲未成年,但已有識別能力,依第 187 條第 1 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現行法 18 歲成年,甲應依第 184 條自負責任。兩種情形甲都要負責,A 錯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成年年齡與第 187 條判斷
(B)正確
丙得主張乙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8 條
事實對應:甲受乙公司吩咐送貨途中撞傷丙=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C)正確
丙得主張甲及其父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7 條
考試當時 19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依第 187 條第 1 項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C 正確。現行法下結論不同,見修法說明。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考試當時的成年年齡判斷
(D)正確
乙賠償丙之損害後,得向甲求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 第 188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