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1 題
就賣方甲與買方乙間訂立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就賣方甲與買方乙間訂立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給付不能與對待給付。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乙的事由致標的物滅失,出賣人甲仍得請求對待給付(價金),D 錯誤。
(A)正確
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 第 22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 第 256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民法 第 26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免除價金支付之義務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民法 第 266 條
事實對應: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滅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
(D)錯誤
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不得向乙請求價金之支付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民法 第 267 條
條文是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選項寫甲不得請求價金。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