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3 題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遺產分割。繼承人的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清償期在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不是 15 年,C 錯誤。
(A)正確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 第 759 條
實務認為分割共有不動產是處分行為;繼承人雖因繼承取得遺產,但依第 759 條須先辦妥繼承登記才能處分,所以須先辦繼承登記才能分割。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分割遺產與第 759 條的關係依實務見解
(C)錯誤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自遺產分割時起,15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民法 第 1171 條
條文是經過五年而免除,選項寫15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D)正確
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民法 第 1168 條
各繼承人對他繼承人分得的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分得的土地持分短少,類同買賣標的數量不足,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部分的價金。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第 1168 條準用出賣人擔保責任推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