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7 題
下列有關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抵押權。擔保債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後,抵押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抵押權,A 正確。
(A)正確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 第 880 條
條文是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者抵押權消滅,選項寫得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
(B)錯誤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民法 第 862 條
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民法 第 877 條
條文是不具獨立性之附加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獨立之物於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必要時併付拍賣,選項寫附加部分應一律併付拍賣。
(C)錯誤
抵押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惟該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時,抵押人可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 第 195 條
財產上損害須依第184條審查抵押權人有無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實務認為依當時有效的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是依法行使權利,執行名義嗣後被廢棄,不當然成立侵權。單純財產受查封,不等於第195條所保護的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侵害;第1項的情節重大要件是針對其他人格法益。選項稱「可依法請求」兩種賠償,錯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依實務見解判斷聲請查封是否構成侵權
(D)錯誤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民法 第 878 條
條文是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選項寫不得訂立契約取得。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