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考土地法第100條房屋收回事由。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得收回房屋,答案 C。
(A)不是答案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1個月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土地法 第 100 條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土地法 第 100 條
條文是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選項寫達1個月。
(B)不是答案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為相當之賠償時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土地法 第 100 條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土地法 第 100 條
條文是損壞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選項寫為相當之賠償時。
(D)不是答案
承租人以房屋供合於法令之使用時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土地法 第 100 條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土地法 第 100 條
條文是供違反法令之使用,選項寫供合於法令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