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被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考徵收土地收回權。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照原補償價額收回,答案 C。
(A)不是答案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2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條文是發給完竣屆滿三年,選項寫屆滿2年。
(B)不是答案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土地徵收條例 第 8 條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 第 8 條
條文是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者得申請一併徵收,選項寫此情形得申請收回土地。
(C)是答案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6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條文是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選項寫未滿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