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者,應如何懲處?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者,應如何懲處?
考未揭示報酬標準的罰則。考試當時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0條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答案 A。
修法提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於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違反第 20 條的罰則由第 1 項第 1 款移至第 4 款,改寫為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額度與限期改正要件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是答案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0 條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才處罰,選項寫逕處罰鍰。
(C)不是答案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選項寫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D)不是答案
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選項寫逕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