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
公寓大廈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之費用,下列何者情形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公寓大廈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之費用,下列何者情形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考積欠費用之訴請給付(第21條)。須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管委會才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答案 A。
(A)是答案
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得向法院起訴請求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雖金額尚未相當,仍可向法院起訴請求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並經催告,選項寫金額尚未相當亦可起訴。
(C)不是答案
只要一逾期未繳,即可向法院起訴請求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並經催告,選項寫一逾期即可起訴。
(D)不是答案
視住戶態度決定催討與否或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吸收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得訴請給付,選項寫視住戶態度或由管委會吸收。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