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 題
詳解
考非對話意思表示。要約人在發出通知後死亡,意思表示不因之失效,丙及時承諾,買賣契約成立,D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買賣契約不成立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民法 第 157 條
要約是 A 公司的意思表示,甲只是代表人;且依第 95 條第 2 項,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意思表示不因之失效。要約 5 月 4 日到達生效,丙 5 月 6 日在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內承諾,契約成立,不必任何人承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要約拘束力與法人代表的規定推論
(B)不是答案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需視A公司繼任董事長是否承認決定其效力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民法 第 157 條
要約是 A 公司的意思表示,甲只是代表人;且依第 95 條第 2 項,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意思表示不因之失效。要約 5 月 4 日到達生效,丙 5 月 6 日在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內承諾,契約成立,不必任何人承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要約拘束力與法人代表的規定推論
(C)不是答案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需視甲之繼承人是否承認決定其效力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民法 第 157 條
要約是 A 公司的意思表示,甲只是代表人;且依第 95 條第 2 項,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意思表示不因之失效。要約 5 月 4 日到達生效,丙 5 月 6 日在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內承諾,契約成立,不必任何人承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要約拘束力與法人代表的規定推論
(D)是答案
買賣契約成立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民法 第 95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民法 第 157 條
要約是 A 公司的意思表示,甲只是代表人;且依第 95 條第 2 項,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意思表示不因之失效。要約 5 月 4 日到達生效,丙 5 月 6 日在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內承諾,契約成立,不必任何人承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非對話意思表示生效、要約拘束力與法人代表的規定推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