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向乙貸款新臺幣500萬元,以其所有之A地及其上之B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作擔保。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
考抵押權效力範圍。抵押權只及於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扣押前已分離的果實不在效力範圍內,D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B屋抵押權設定後,甲於B屋上增建無獨立出入口之頂樓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民法 第 862 條
事實對應:設定後增建無獨立出入口之頂樓=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B)不是答案
B屋抵押權設定前,甲於B屋旁增建有獨立出入口之車庫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民法 第 68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民法 第 862 條
設定前增建、有獨立出入口的車庫,是常助 B 屋效用的獨立物,屬從物;依第 862 條第 1 項,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車庫是否為 B 屋之從物須依事實定性
(C)不是答案
A地抵押權設定前,甲於A地栽種之果樹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 第 66 條
事實對應:甲於 A 地栽種、尚未分離之果樹=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
(D)是答案
A地扣押前,自甲於A地栽種果樹所分離之果實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民法 第 863 條
條文是及於扣押後分離之天然孳息,選項是扣押前分離之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