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6 題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人格權保護。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人格權受侵害,準用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C 錯誤。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釋字第 656 號認為法院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於未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時合憲,B 正確;現行: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宣告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包含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部分違憲,釋字第 656 號不再援用,B 依現行見解應屬錯誤。
(B)正確
名譽權受侵害時,若法院採取命被告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合憲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 第 195 條
考試當時依釋字第 656 號,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包含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在未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形下合憲,B 正確。之後見解已變更,見修法說明。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依考試當時的大法官解釋判斷
(C)錯誤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227 條之 1 條
條文是準用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寫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D)正確
生命權受侵害時,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 第 19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