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售五次未標出登記國有後的價金請求。原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得申請發給價金,答案 A。
修法提醒: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111年修正,第5項登記國有後十年內得申請發給價金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是答案
10年
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12年
條文是十年內,選項寫12年。
(C)不是答案
15年
條文是十年內,選項寫15年。
(D)不是答案
20年
條文是十年內,選項寫20年。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