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為保護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會同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何種權利之登記?
考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登記。出租人與承租人應於契約訂立後 2 個月內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答案 B。
(A)不是答案
租賃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土地法 第 102 條
條文是地上權之登記,選項寫租賃權。
(B)是答案
地上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土地法 第 10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典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土地法 第 102 條
條文是地上權之登記,選項寫典權。
(D)不是答案
不動產役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土地法 第 102 條
條文是地上權之登記,選項寫不動產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