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土地法規定,關於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下列何者,非屬出租人得收回之情形?
考基地出租人收回事由。土地法第 103 條五款沒有「收回自行建築」(第 100 條房屋收回事由是「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答案 A。
(A)是答案
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土地法 第 103 條
條文是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選項寫出租人收回自行建築時。
(B)不是答案
契約年限屆滿時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土地法 第 103 條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土地法 第 103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土地法 第 103 條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土地法 第 103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土地法 第 103 條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土地法 第 103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