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超額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超額建築用地。應通知於 2 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得予照價收買,答案 D。
(A)錯誤
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出售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條文是二年內出售,選項寫三年內。
(B)錯誤
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年內建築使用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條文是二年內建築使用,選項寫三年內。
(C)錯誤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強制拍賣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條文是得予照價收買,選項寫得予強制拍賣。
(D)正確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