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
何種情況之受害人,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何種情況之受害人,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考營業保證基金代為賠償。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受害人取得執行名義等後,得在保證金及擔保總額內請全國聯合會代為賠償,答案 C。
(A)不是答案
不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者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條文是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選項寫不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
(B)不是答案
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致受託人受損害者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條文是委託人或交易當事人受損害,選項寫受託人受損害。
(C)是答案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致當事人受損害者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條文是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致損害,選項寫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