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乙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甲外包請丙廣告公司設計廣告,經消費者丁舉報該廣告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違反規定。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情形,何者錯誤?
考不實廣告。違反第21條的罰鍰是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不是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A 錯誤,答案 A。
(A)錯誤
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 第 42 條
條文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選項寫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B)正確
若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乙共同獲有利益,可認為甲乙俱為廣告主
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依個案具體情形,倘得認不動產經紀業者與不動產開發業者俱為廣告主時,其廣告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例如不動產經紀業者與不動產開發業者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不動產開發業者共同獲有利益。──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實對應:丙廣告公司=廣告代理業。
(D)正確
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丁之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30 條
事實對應:甲=違反本法之事業;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