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為一位知名影星,曾拍攝二個不動產廣告,且知悉該等廣告有不實的情形。在成名之前,甲接拍廣告主乙的不動產廣告,廣告中反映甲對不動產商品的信賴,結果當時消費者丙即曾經檢舉廣告不實。十二年之後,甲已成為知名公眾人物,接了第二個廣告主丁的不動產廣告,反映甲對該廣告商品的親身體驗。此時,消費者戊檢舉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廣告薦證者。甲知悉廣告不實仍為薦證,第二個廣告時已是知名公眾人物,不適用報酬十倍的限制,須與丁負連帶責任,答案 C。
(A)錯誤
甲必須是「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才需要負責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條文是明知或可得而知,選項寫必須是明知。
(B)錯誤
第一個廣告,甲仍非知名公眾人物,僅於受乙報酬五倍之範圍內,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條文是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選項寫五倍。
(C)正確
第二個廣告,甲為知名人士,須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實對應:甲知悉廣告不實=明知;甲已成為知名公眾人物=知名公眾人物。
(D)錯誤
丙和戊的請求權尚未超過法定期限,故其請求權尚未消滅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公平交易法 第 32 條
條文是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消滅,選項寫十二年前廣告的請求權尚未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