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當有事實證明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為避免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企業經營者應回收或停止該有危險之商品或服務,以防免發生或擴大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考商品回收義務。有危害之虞時企業經營者應即回收或停止服務,只有必要處理足以除去危害者才免除,僅做警告標示不能免除,答案 C。
(A)正確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命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8 條
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得免除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之責任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0 條
條文是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選項寫為警告標示即得免除回收。
(D)正確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