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授與甫滿十八歲之乙代理權,由乙處理出售甲所有之A機車的事宜。乙乃以甲之代理人的名義,以一萬元價金與丙訂立買賣A機車的契約。乙與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考代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代理人年齡不影響效力,A 是答案。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甫滿十八歲的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須靠第 104 條使代理行為不受影響;現行: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滿十八歲為成年,乙已有完全行為能力。兩種情形契約都對甲發生效力,答案 A 不變。
(B)不是答案
甲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民法 第 103 條
條文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選項寫甲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C)不是答案
乙之法定代理人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民法 第 104 條
條文是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選項寫法定代理人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D)不是答案
乙之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民法 第 104 條
條文是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選項寫法定代理人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