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6 題
就下列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何者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的情形?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就下列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何者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的情形?
考不動產物權變動。設定不動產役權屬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C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甲、乙間締結買賣甲之不動產的契約時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 345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58 條
不動產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依第 345 條第 2 項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成立;第 758 條要求登記的是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等物權行為,買賣契約本身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B)不是答案
乙繼承被繼承人甲之不動產時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 第 759 條
事實對應:乙繼承甲之不動產=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C)是答案
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時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58 條
事實對應:甲以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設定。
(D)不是答案
甲將其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予乙時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民法 第 295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 第 759 條
抵押權是從權利,依第 295 條隨同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屬法律規定的移轉,實務認為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依第 759 條,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抵押權隨債權移轉是否須登記依實務見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