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2 題
甲、乙婚後生育有子女丙、丁、戊。戊與己結婚生育有子女庚、辛後,不幸早於其父母去世。就甲高齡過世後遺下之財產,下列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婚後生育有子女丙、丁、戊。戊與己結婚生育有子女庚、辛後,不幸早於其父母去世。就甲高齡過世後遺下之財產,下列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何者正確?
考代位繼承。戊先於甲死亡,由其子女庚、辛代位繼承戊的應繼分;乙、丙、丁各 1/4,庚、辛各 1/8,D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乙二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條文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選項只列乙、丙、丁,漏列庚、辛。
(B)不是答案
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丁三分之一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條文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選項只列乙、丙、丁,漏列代位的庚、辛。
(C)不是答案
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己四分之一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條文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選項寫由戊的配偶己繼承該份額。
(D)是答案
乙四分之一、丙四分之一、丁四分之一、庚八分之一、辛八分之一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 第 1138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141 條
乙依第 1144 條第 1 款與丙、丁、戊(由庚、辛代位)共四份平均,1 ÷ 4 = 各 1/4;戊的 1/4 由庚、辛依第 1141 條按人數平均,(1/4) ÷ 2 = 各 1/8。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組合繼承順序、代位與應繼分規定計算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