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並共同收養丁為養子。某日甲因交通意外去世,未留有遺囑,請問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共同繼承。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按應繼分分別共有,C 錯誤。
修法提醒:民法第 1077 條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是配合成年與結婚年齡都改為 18 歲而調整第 4 項,第 1 項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相同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正確
乙、丙、丁三人得以繼承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民法 第 1077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 第 1138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丁與丙同為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加上配偶乙,三人都是繼承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收養效力與繼承順序推論
(B)正確
乙、丙、丁三人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 第 1141 條
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繼承:乙、丙、丁共三人,各 1/3。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應繼分規定計算
(C)錯誤
在分割遺產前,乙、丙、丁三人對於遺產全部按其應繼分為分別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 第 1151 條
條文是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選項寫按應繼分為分別共有。
(D)正確
繼承人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 第 1148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