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房地合一的損失扣除與重購退稅追繳。損失可自交易日後 3 年內的交易所得減除;重購後 5 年內改作他用或再移轉,應追繳,答案 C。
修法提醒: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於民國110年修正(房地合一2.0,調整持有期間稅率),第2項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所得減除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錯誤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五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條文是交易日以後三年內,選項寫五年內。
(B)錯誤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七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條文是交易日以後三年內,選項寫七年內。
(C)正確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8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七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8 條
條文是重購後五年內,選項寫七年內。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