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
甲、乙、丙三公司分別為從事A商品之設計、製造及銷售之企業經營者。假設消費者丁購買丙公司銷售之A商品,造成丁的兒子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甲公司應負何種責任?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丙三公司分別為從事A商品之設計、製造及銷售之企業經營者。假設消費者丁購買丙公司銷售之A商品,造成丁的兒子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甲公司應負何種責任?
考設計者責任。設計、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答案 C。
(C)是答案
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 第 8 條
事實對應:甲公司=從事設計商品之企業經營者;丙公司=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丁的兒子=第三人。
(D)不是答案
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 第 8 條
條文是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選項寫經銷者的已盡相當注意即免責。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