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以下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兩者間關係之說明,何者錯誤?
考管理委員會的地位。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C 錯誤,答案 C。
(A)正確
管理委員會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義務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如起訴或被訴時,應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8 條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8 條
條文是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選項寫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
(D)正確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