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規約。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第23條第2項第4款),答案 C。
(A)錯誤
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條文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選項寫由管理委員會訂定。
(B)錯誤
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具強制效力,公寓大廈訂定規約不得違反該範本之內容
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0 條
條文是規約草約得依規約範本制作,選項寫範本具強制效力不得違反。
(C)正確
就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 條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規約訂定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生效力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8 條
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成立;條例未規定規約須向主管機關報備才生效力(須報備的是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見第28條)。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條例未規定規約須報備,須從條文整體判斷生效要件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