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 題
下列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考物的分類。從物須常助主物效用且與主物各自獨立,動產、不動產都可以是從物,A 正確。
(A)正確
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民法 第 68 條
第 68 條要求從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與主物同屬一人,所以從物與主物是兩個獨立的物;條文未限於動產,通說認為不動產(如獨立的車庫)也可以是從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是學說對第 68 條的解釋
(B)錯誤
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分離後原則上屬於該成分或天然孳息之占有人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民法 第 766 條
條文是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選項寫屬於占有人。
(C)錯誤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建築完成時,該房屋原則上屬於土地所有人所有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 第 66 條
房屋屬土地之定著物,是獨立於土地的不動產,不因附合成為土地的一部分;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屋,房屋仍歸出資建築的人原始取得,土地所有人只能請求拆屋還地。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房屋是否為獨立不動產、歸屬何人,須依第 66 條與學說判斷
(D)錯誤
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但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屬土地之成分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 第 66 條
實務認為房屋雖未完全完工,但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即為獨立的定著物(不動產),不是土地的成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屋頂未完工的房屋是否為獨立定著物,依實務見解判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