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A土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四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丁之同意,擅自占有A土地四分之三面積的土地,在其上興建一B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共有人間的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一擅自占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得各自本於所有權請求返還占用部分予全體,B 正確。
(A)錯誤
乙、丙、丁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占用A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民法 第 821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 第 767 條
甲未經同意占用的是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屬無權占有;實務認為其他共有人各得就甲占用的全部(四分之三)請求返還予共有人全體,不限四分之一。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共有人對他共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的範圍依實務見解
(B)正確
乙、丙、丁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民法 第 821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 第 767 條
依第 821 條,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須為全體利益;乙、丙、丁各自得單獨請求甲返還占用的四分之三土地予共有人全體。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 821 條對共有人間的適用依實務見解
(C)錯誤
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民法 第 821 條
第 821 條允許各共有人單獨請求,不必共同起訴;請求範圍也是甲占用的四分之三,不是四分之一。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同上
(D)錯誤
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民法 第 821 條
請求範圍四分之三正確,但第 821 條允許各共有人單獨行使,不以共同請求為必要。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