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考試當時規定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內公告,答案 D;現行法已延為 10 年內。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民國109年4月21日修正)「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現行:民國114年1月20日修正為「十年內」,依現行法四個選項都不正確。
(A)不是答案
一
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國土計畫法 第 4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9 年 4 月 21 日修正版)
條文是四年內,選項寫一年。
(B)不是答案
二
條文是四年內,選項寫二年。
(C)不是答案
三
條文是四年內,選項寫三年。
(D)是答案
四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