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契約條款記載「…價金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整(NT$860,000)。前揭捌拾陸萬元價金應於訂約後10日內支付。」若嗣後雙方就價金金額爭訟時,法院應如何決定價金?
考數量表示不符的解釋。法院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不能決定時才依第 4 條以文字為準、第 5 條以最低額為準,B 正確。
(A)錯誤
應認為價金為最後書寫之文字:捌拾陸萬元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民法 第 5 條
條文是不能決定原意時以文字為準或以最低額為準,選項寫以最後書寫之文字為準。
(B)正確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 第 98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民法 第 5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應認為價金為兩項金額之平均值:柒拾柒萬元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民法 第 5 條
條文是不能決定原意時以文字為準或以最低額為準,選項寫取兩項金額平均值。
(D)錯誤
如法院不能決定當事人原意,應以數字為準:NT$860,000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 第 4 條
條文是應以文字為準,選項寫以數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