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3 題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之配偶丁。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之配偶丁。下列何者錯誤?
考拋棄繼承與次順序繼承。本題採次順序繼承人須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時仍生存的見解:乙在丙拋棄前已死亡,不能承受甲的遺產,丁也不能再轉繼承,C 錯誤。
官方答案疑義:第 1175 條規定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丙的拋棄溯及至甲死亡時,乙當時仍生存,依第 1176 條第 6 項應由乙繼承,乙死亡後由配偶丁再轉繼承,C 的敘述可以認為正確;條文沒有「次順序繼承人須在拋棄時生存」的要件,官方以 C 為錯誤有疑義。
(A)正確
甲之遺產繼承人順序,丙優先於乙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民法 第 1138 條
事實對應:甲之子丙=直系血親卑親屬;甲之兄乙=兄弟姊妹。
(C)錯誤
就甲之遺產,既然丙已拋棄繼承,應由次順序之乙繼承,雖然乙早於丙拋棄繼承前死亡,仍應由丁繼承乙所繼承自甲之遺產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 第 6 條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 第 1175 條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民法 第 1176 條
丙依第 1174 條拋棄後,依第 1176 條第 6 項由次順序的乙繼承。本題採次順序繼承人須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時仍生存的見解:乙在丙拋棄前已死亡,依第 6 條權利能力已終了,不能承受甲的遺產,丁也沒有可以再轉繼承的部分,C 錯誤。另有不同見解,見官方答案疑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 1175 條、第 1176 條沒有規定次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拋棄前死亡時如何處理,須依見解判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