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受贈社福土地的罰則。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之 1 列三款: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設立宗旨、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未辦理用地變更不在其中,答案 A。
(A)是答案
未辦理用地變更者
依第三十五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 條之 1 條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 條之 1 條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 條之 1 條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 條之 1 條
條文列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設立宗旨、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三款,選項寫未辦理用地變更。
(B)不是答案
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D)不是答案
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