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平交易法之適用範圍?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何者屬於公平交易法之適用範圍?
考公平交易法適用範圍。預售屋銷售要求先付定金才給契約書審閱,屬公平會規範的顯失公平行為,答案 C。
修法提醒: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修正,本題依現行版說明;考試當時版本未逐字核對。
(A)不是答案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公平交易法 第 45 條
條文是行使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選項寫的正是此行為。
(B)不是答案
不動產仲介業與不動產買方有關斡旋金返還之糾紛處理
不適用公平交易法類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12 條
「斡旋金」返還|依民法規定,循民事途徑解決,或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循消費爭議救濟程序處理。──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12 條
事實對應:不動產仲介業與不動產買方有關斡旋金返還之糾紛處理=「斡旋金」返還。
(C)是答案
不動產開發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形
四、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六、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反。──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6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5 條
事實對應: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D)不是答案
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未於廣告中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之處理
不適用公平交易法類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12 條
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向內政部反映。──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第 12 條
事實對應: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未於廣告中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