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6 題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之原有債務不會發生消滅之效果?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之原有債務不會發生消滅之效果?
考債之消滅。間接給付(新債清償)是負擔新債務以清償舊債,新債務未履行前舊債務不消滅,D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 第 319 條
事實對應:債權人受領代物清償=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
(B)不是答案
債務人對債權人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行使抵銷權,彼此間在抵銷數額之債權債務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334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民法 第 335 條
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民法 第 335 條
事實對應:行使抵銷權=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C)不是答案
債權與其債務發生混同之情形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344 條
事實對應:債權與債務發生混同=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
(D)是答案
債務人以間接給付之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民法 第 320 條
事實對應:以間接給付方式清償原有債務=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