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8 題
有關現行民法代理制度之介紹,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現行民法代理制度之介紹,下列何者錯誤?
考代理。違反第 106 條的自己代理,實務認為類推無權代理屬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即生效,不是無效,A 錯誤。
(A)錯誤
未經本人事前同意之自己代理,對於本人而言,係無效之代理行為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06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民法 第 170 條
第 106 條只規定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未定其效果。實務認為違反時屬無權代理,類推第 170 條,經本人承認即對本人生效,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違反第 106 條的效果條文沒有寫,屬實務見解
(B)正確
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效力之發生,須無本人之授予代理權為其要件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69 條
表見代理是行為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但本人有表示授權的外觀或知情不反對,法律為保護第三人而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若本人真有授權,就是有權代理,不需要表見代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表見代理的要件屬學說整理
(C)正確
間接代理人之代理行為不會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民法 第 103 條
直接代理須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效果才直接對本人發生(第 103 條)。間接代理人以自己名義行為(如行紀),效果先歸自己,再移轉給本人,不直接對本人生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間接代理是學理概念,須對照第 103 條「以本人名義」的要件
(D)正確
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被相對人詐欺,本人得自行撤銷該代理行為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民法 第 105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 第 92 條
代理人被詐欺時,依第 105 條就代理人判斷有無被詐欺的事實;法律效果歸屬本人,撤銷權也歸本人,本人得依第 92 條撤銷該代理行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第 105 條與第 92 條,並判斷撤銷權歸屬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