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4 題
關於共有不動產分管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共有不動產分管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共有物管理。共有物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聲請以裁定變更,官方把分管契約也納入第 820 條第 3 項,B 正確。
(A)錯誤
分管契約應以共有人半數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訂定之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民法 第 820 條
條文是「共有人過半數」,選項寫「共有人半數以上」。
(B)正確
分管契約訂定後,若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 第 820 條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民法 第 820 條
第 820 條第 3 項適用於「前二項所定之管理」,文字上指第 1 項多數決的決定與第 2 項法院的裁定;分管契約屬第 1 項「契約另有約定」的情形。官方以 B 為正確,是把分管約定也納入(或類推適用)第 3 項: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 820 條第 3 項的文字是「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分管契約是否包括在內須經解釋
(C)錯誤
共有人對於分管契約無法達成協議時,得訴請法院裁判定分管方式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民法 第 820 條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民法 第 820 條
分管不成時,共有人可依第 820 條第 1 項多數決決定管理方法,決定顯失公平時不同意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法院介入是以「裁定」變更,不是訴請判決定分管方式。訴請法院判決只見於分割(第 824 條)。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民法沒有訴請法院裁判分管方式的規定,須比對第 820 條與第 824 條
(D)錯誤
分管契約訂定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於受讓時知悉其情事者,亦具有效力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民法 第 826 條之 1 條
條文是不動產於登記後對受讓人具有效力,選項寫受讓時知悉。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