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5 題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600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600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考繼承權喪失與拋棄。丙侮辱的是母親乙而非被繼承人甲,不構成喪失事由;丁在繼承開始前預先拋棄無效,四人各 150 萬元,A 是答案。
(A)是答案
乙、丙、丁、戊各150萬元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 第 1145 條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141 條
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限於對「被繼承人」虐待或侮辱,丙侮辱的是乙,甲的表示不生喪失效力。拋棄繼承須於繼承開始後知悉時起向法院為之,丁生前表示無效。乙、丙、丁、戊平均:600÷4=1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喪失事由與預先拋棄的效力,再計算應繼分
(B)不是答案
乙、戊各200萬元,庚、辛各100萬元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 第 1145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此選項以丙、丁都不繼承,庚辛代位。但丙未喪失繼承權,丁的預先拋棄也無效,兩人都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喪失事由與預先拋棄的效力,再計算應繼分
(C)不是答案
乙、丁、戊各150萬元,庚、辛各75萬元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 第 1145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此選項以丙喪失繼承權、由庚辛代位。但丙侮辱的是乙而非被繼承人甲,不符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丙仍繼承 1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喪失事由的效力,再計算應繼分
(D)不是答案
乙、戊各300萬元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 第 1145 條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此選項把丙、丁都排除且無人代位。但丙未喪失繼承權、丁的預先拋棄無效,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喪失事由與預先拋棄的效力,再計算應繼分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