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特定物買賣,若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下列何者非買受人依法所得主張之權利?
考物之瑕疵擔保。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限於僅指定種類的買賣,特定物買賣不能主張,C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解除買賣契約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 第 35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 第 35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是答案
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 第 364 條
條文是僅指定種類者得請求另行交付,選項是特定物買賣。
(D)不是答案
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請求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 第 36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