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5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銷售預售屋者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
詳解
題目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銷售預售屋者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預售屋銷售規範。收受定金的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D 錯誤。
修法提醒:民國 112 年修正前:第47條之3第2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錄,第6項「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現行: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修正(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擴及新建成屋、增列解除買賣契約申報,改為買受人不得轉售並禁止銷售者同意或協助轉售,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正確
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之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原則上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之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之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所訂立之書面契據,得轉售予第三人
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之 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版)
條文是不得轉售予第三人,選項寫得轉售予第三人。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8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