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至少逾多少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考積欠公共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答案 B。
(A)不是答案
一期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已逾二期,選項寫一期。
(B)是答案
二期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三期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已逾二期,選項寫三期。
(D)不是答案
六期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已逾二期,選項寫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