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有特定之情形,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非屬之?
考規約必要記載事項。他住戶進入專有部分不得拒絕,是第6條住戶應遵守事項,不是第23條須載明於規約的事項,答案 D。
(D)是答案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 條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 條
條文是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各款,選項寫的是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住戶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