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6 題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考債權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應擔保債權確係存在,債權已消滅時契約仍有效,由出賣人負權利瑕疵擔保,C 正確。
(A)錯誤
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條文是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選項寫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
(B)錯誤
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民法 第 246 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民法 第 350 條
第 350 條要求債權出賣人擔保權利確係存在,等於承認權利不存在時契約仍有效、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通說認為本條是第 246 條的特別規定,不因標的不能而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第 350 條與第 246 條的適用關係,屬學說見解
(C)正確
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民法 第 350 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 第 353 條
出賣人依第 350 條擔保債權確係存在;債權在買賣前已消滅,出賣人未盡擔保義務,買受人甲得依第 353 條按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權利。契約本身有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第 350 條與第 353 條,並排除第 246 條
(D)錯誤
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民法 第 247 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民法 第 350 條
第 247 條的賠償以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為要件。本題依第 350 條契約有效,甲應主張權利瑕疵擔保,不是締約上過失。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締約上過失以契約無效為前提,須先判斷契約效力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