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8 題
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民法區分所有建築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與其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A 錯誤。
(A)錯誤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民法 第 799 條
條文是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選項寫得分離。
(B)正確
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區分所有人得約定其比例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法 第 79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民法 第 79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民法 第 79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