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2 題
關於民法第1031條之1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民法第1031條之1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特有財產。以特有財產的金錢購入的不動產,屬特有財產的代位物,仍為特有財產,D 錯誤。
(A)正確
甲在婚前取得之受贈物A屋,若贈與人甲父以書面聲明甲日後結婚時,該A屋為特有財產,則該A屋亦屬特有財產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民法 第 1031 條之 1 條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民法 第 1031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甲父以書面聲明受贈A屋為甲之特有財產=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B)正確
夫或妻在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等動產,非特有財產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民法 第 1031 條之 1 條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民法 第 1031 條之 1 條
條文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選項寫在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
(C)正確
夫是音樂家,則其演奏時所需之樂器為特有財產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民法 第 1031 條之 1 條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民法 第 1031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音樂家演奏所需之樂器=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D)錯誤
夫或妻雖以受贈之特有財產之金錢購買不動產一筆,惟該受贈物狀態已變更,則該不動產非特有財產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民法 第 1031 條之 1 條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民法 第 1031 條之 1 條
以特有財產(受贈的金錢)購入的不動產,是原特有財產的代位物,學說認為仍屬特有財產;不因標的物形態改變就變成共同財產。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代位物仍屬特有財產是學說見解,條文沒有寫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