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5 題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B
詳解
題目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即生效,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只是拋棄人的義務,未通知不影響效力,B 錯誤。
(B)錯誤
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174 條
第 1174 條第 2 項規定拋棄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 3 項的通知是在拋棄「後」才做,且不能通知者免除,可見通知不是生效要件;未通知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拋棄效力。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條文沒有寫未通知的效果,通知不是生效要件屬實務見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