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何種情形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何者錯誤?
考登記補正與駁回。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是駁回登記申請的事由,不是通知補正的事由,D 錯誤。
(A)正確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條文是駁回登記之申請,選項寫通知補正。